中藥“半月清”商標被侵權獲賠二十萬元河南高院加大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半月清”是河南仲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景藥業)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鎮平時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通公司)在相同的中藥產品上,也使用了“半月清”標識。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一審判令時通公司賠償仲景藥業損失數額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并無不當,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仲景藥業發現,時通公司在相同的中藥產品上,使用了“半月清”標識,便以時通公司等人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起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時通公司同意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后,仲景藥業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2021年4月6日,仲景藥業又在某銷售網站上發現了時通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遂向南陽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南陽中院一審認為,時通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侵犯了仲景藥業對涉案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判令時通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萬元。時通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二審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半月清”標識與涉案商標中的漢字相同或相似、讀音相同,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將被訴侵權商品誤認為是仲景藥業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因此被訴侵權商品侵犯了仲景藥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雙方調解撤訴后,時通公司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再次侵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在本區域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情節、范圍、持續時間、主觀過錯及整改情況,結合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判令時通公司賠償仲景藥業損失數額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并無不當。
河南高院民三庭副庭長、主審法官宋旺興介紹說,河南是我國中醫藥的重要發祥地之一,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法律對中醫藥的傳承、保護和發展有重要作用。仲景藥業注冊的“半月清”等商標為“河南省著名商標”。
宋旺興說,本案中,涉案商標時通公司在前訴中已經與仲景藥業達成協議。在仲景藥業撤訴后,時通公司違反雙方協議約定,又對仲景藥業的商標權進行侵權,其主觀惡意比較明顯,故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時通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20萬元損失,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共識,為傳統中醫藥的發展與創新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趙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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